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治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治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治豪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9日│107年5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38號│偵字第4913號│├───┬────┼────────┼────────┤││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107年度交易字第││事實審││236號│371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13日│107年8月27日│├───┼────┼────────┼────────┤││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107年度交易字第││判決││236號│371號││├────┼────────┼────────┤││判決│107年7月13日│107年9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13號│執字第54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