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95號
原   告  林婉霞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通
知限原告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20
元,該通知已於103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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