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美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美惠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數罪併罰聲請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