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韋豪選任辯護人林幸慧律師
徐揆智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韋豪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韋豪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經證人 黃聖揚 等人證述明確,復有卷附檢察官相驗屍體報告等物及扣案切肉刀可資為憑,是被告罪嫌重大,所犯係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兼之被告犯案後騎乘機車逃亡在外,嗣經警聯繫其母輾轉告知被告後,始行投案,是被告前已有逃亡之事實,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3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查,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100年5月25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劉育琳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