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61號原告 林素鑾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被告 王文枝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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