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77號聲請人 呂理正 聲請人 呂理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呂理正、呂理孝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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