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1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田世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零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4,793元,暨自99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所計算之利息及自99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65,256元,自98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98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田世煌於92年8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50,049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1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世煌│自民國99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84793││月21日起│││││元│││││├──┼───┼─────┼──────┼──────┼───────┤│002│新臺幣│田世煌│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5│││265256││月2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世煌│自民國99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4793││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田世煌│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5256││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