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說明)。
二、釋明債務協商後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三、支出部份(房租、水電、瓦斯、交通等)相關證明資料。
四、陳報聲請人每月之收入及提出釋明文件。
五、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聲請人及其配偶(即自95年6月12日起至97年6月1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六、釋明受撫養人 邱雅文 部分是否領有殘障補助或津貼。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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