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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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甲○○
巷10(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債權人即被告聲請強強制執行實現之債權本金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