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30號債權人 蔡云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董淑勤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董淑勤核發支付命令,聲請狀關於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記載兩種起算方式,且請求之原因事實僅記載㈠借款未還支票遭跳票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㈡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因上開原因事實之記載過於簡略且有特定債權人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107年7月4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利息之起算日為何日及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再予補充記載債務人於何時向債權人借款幾元,簽發何票號之支票交給債權人收執等事項,上開函文已分別於107年5月22日、107年7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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