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820號聲請人 吳秀芬 (即 盧盡寬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未載明被繼承人姓名、被繼承人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名稱及所持有股數,請重新提出完整之遺產(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