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7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伍拾捌萬參仟參佰零肆元正,其中①信用貸款部分肆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②現金卡借貸部分捌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①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②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九點九九②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①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②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