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交簡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車牌號碼「RZ─5982」應更正為「2821─LR」。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車牌號碼「RZ─5982」之記載,係誤載,應更正為「2821─LR」。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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