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輔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輔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輔宣字第26號聲請人 胡其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沈立珍 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沈立珍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直系血親如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上開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予提出者包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二、請說明相對人平日與上開親屬間之感情狀況(例:與何人感情較佳等等,與何人感情較為不睦),多由何人照顧共同生活,其生活及相關醫療費用由多係由何人負擔,並說明其財產狀況。
三、請提出聲請人胡其美表明願任監護人之願任書,及上開之其他親屬同意由聲請人胡其美為監護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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