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同年四月十二日止更犯搶奪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