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陳志堅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4年7月9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狀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9-10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志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3.08.15│103.05.31│103.07.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710號│第21512、21513、2151│第21512、21513、2151││││4、22828、22835、228│4、22828、22835、228││││36號│3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中簡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實││第49號│第453號│第453號││審├──────┼──────────┼──────────┼──────────┤││判決日期│104.01.16│104.05.28│104.05.28│├─┼──────┼──────────┼──────────┼──────────┤│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中簡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決││第49號│第453號│第453號││├──────┼──────────┼──────────┼──────────┤││判決│104.02.09│104.06.15│104.06.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030號│第8830號│第8830號│││├──────────┴──────────┤│││編號2-7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志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07.15│103.07.23│103.07.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512、21513、2151│第21512、21513、2151│第21512、21513、2151│││4、22828、22835、228│4、22828、22835、228│4、22828、22835、228│││36號│36號│3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實││第453號│第453號│第453號││審├──────┼──────────┼──────────┼──────────┤││判決日期│104.05.28│104.05.28│104.05.2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決││第453號│第453號│第453號││├──────┼──────────┼──────────┼──────────┤││判決│104.06.15│104.06.15│104.06.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830號│第8830號│第8830號││├──────────┴──────────┴──────────┤││編號2-7應執行有期徒刑8編號2-7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志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3.07.09、103.07.11│││││103.07.12、103.07.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512、21513、2151│││││4、22828、22835、228│││││3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實││第453號││││審├──────┼──────────┼──────────┼──────────┤││判決日期│104.05.28│││├─┼──────┼──────────┼──────────┼──────────┤│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決││第453號││││├──────┼──────────┼──────────┼──────────┤││判決│104.06.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830號││││├──────────┼──────────┼──────────┤││編號2-7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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