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8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中一 債務人 莊淑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佰叁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自⑴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叁佰柒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自⑴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⑵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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