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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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動產交易法之案件,所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所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交易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