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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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惠意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12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惠意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負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惠意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證號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或陳列。詎黃惠意意圖販賣營利,並基於行銷之目的,先向大陸地區阿里巴巴、淘寶網站以每件新臺幣(下同)85至100元不等之價格購得具有相同或近似前揭如附表一等商標圖樣之商品後,於民國108年5月中旬起至109年1月21日13時1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其所經營、位在高雄市○○區○○街○○○號「 惠值 攬心」店面,公開陳列前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消費者瀏覽選購,並以每件100至13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消費者以牟利。嗣員警於108年12月10日以120元購買仿冒「ADIDAS」商標之運動褲1件,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即於109年1月21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惠值攬心」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共計57件之商品、現金7,500元供警查扣,復將商品送請鑑定,確認均係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惠意於警詢、偵查中自白,並有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惠值攬心」現場照片、營業登記查詢結果、LINE群組對話紀錄、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告訴人德商 阿迪 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被害人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被害人法商巴黎世家公司委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被害人美商史塔 巴克斯公 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暨查扣物估價表、告訴人法商路易 威登馬爾 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
1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是被告自108年5月中旬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在其經營之「惠值攬心」店面持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未間斷,核屬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一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同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利益,竟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分別以6萬元、2萬元、2萬元成立調解並給付完畢,有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刑事陳報㈠狀及和解契約書、理律法律事務所110年1月15日、110年3月11日函文、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附於本院卷可參,顯見被告尚有為自己行為負責之勇氣;兼衡本件被告經營之期間雖不長,然所陳列之商品數量非少,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犯後已與告訴人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已如上述,可見被告確具悔意,被告經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除上開業經和解並給付完畢的部分外,另審酌被告之能力、意願及其餘被害人受損害之程度、範圍,命被告應依附表三所示內容,向其餘各被害人支付一定之損害賠償數額。被告須於緩刑期間審慎行事,如於緩刑期間內又犯罪,或違反前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後,執行原宣告之刑,併予敘明。
六、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帳冊3本、寄貨單6張僅屬證據性質,爰不宣告沒收。又被告固自白其因本件而有犯罪所得22,500元,並主動交出7,500元為警查扣等情(警卷第7頁),然本件犯罪事實僅論及非法陳列而未及於販賣,已如前述,檢察官復未就此為舉證,是難認已有犯罪所得;至員警因蒐證而交付之120元,固仍在被告保有中,然因此部分係侵害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商標權,且被告業與被害人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亦如前述,為免對被告過苛,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商標權人│商標名稱│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指定商品││號││││││├─┼────┼─────────┼─────┼─────┼────┤│1│彪馬歐洲│PUMAandJumping│00000000│110年11月│衣服、褲│││公開有限│PUMADevice││5日│子│││責任公司│││││├─┼────┼─────────┼─────┼─────┼────┤│2│德商阿迪│TrefoilVersion5│00000000│117年3月│衣服│││達斯公司│(devicemark)││31日││├─┤├─────────┼─────┼─────┼────┤│3││adidasVersion3│00000000│117年1月│衣服││││(stylizedword││31日│││││mark)││││├─┤├─────────┼─────┼─────┼────┤│4││ADIDAS│00000000│111年10月│衣褲││││││31日││├─┤├─────────┼─────┼─────┼────┤│5││adidas+trefoil│00000000│111年10月│運動服裝││││device││31日││├─┼────┼─────────┼─────┼─────┼────┤│6│固喜歡固│GUCCI(墨色)│00000000│116年8月│衣服、褲│││喜公司│││31日│子│├─┼────┼─────────┼─────┼─────┼────┤│7│瑞士商香│MonogramDoubleC│00000000│112年12月│書包、手│││奈兒股份│Device││31日│提袋箱│├─┤有限公司├─────────┼─────┼─────┼────┤│8││MonogramDoubleC│00000000│117年3月│各種衣服││││Device││31日││├─┤├─────────┼─────┼─────┼────┤│9││CHANEL(墨色)│00000000│115年9月│衣服││││││30日││├─┼────┼─────────┼─────┼─────┼────┤│10│美商史塔│40thAnniversary│00000000│113年6月│手提袋│││巴克斯公│Siren(design)││15日││├─┤司├─────────┼─────┼─────┼────┤│11││40thAnniversary│00000000│114年9月│手提袋││││Siren(designin││15日│││││color)││││├─┼────┼─────────┼─────┼─────┼────┤│12│法商路易│LVlogo│00000000│117年3月│西裝褲│││威登馬爾│(figurative)││15日││├─┤悌耶公司├─────────┼─────┼─────┼────┤│13││LOUISVUITTON│00000000│117年2月│西裝褲││││││15日││├─┼────┼─────────┼─────┼─────┼────┤│14│台灣耐基│NIKEandSwoosh│00000000│115年4月│衣服│││商業有限│Design│(聲請意旨│15日││││公司││誤載為1030│││││││38259)│││├─┤├─────────┼─────┼─────┼────┤│15││WINGDesign│00000000│116年9月│衣服││││(墨色)││30日││├─┼────┼─────────┼─────┼─────┼────┤│16│法商巴黎│BALENCIAGA│00000000│115年5月│衣服│││世家公司│││31日││└─┴────┴─────────┴─────┴─────┴────┘附表二┌──┬──────────┬──┬──────────┐│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侵害商標權之內容│├──┼──────────┼──┼──────────┤│1│Puma褲子│3件│附表一編號1所示│├──┼──────────┼──┤││2│Puma衣服│1件││├──┼──────────┼──┼──────────┤│3│adidas衣服│18件│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4│adidas褲子│4件│附表一編號4所示│││(含警方購證物1件)│││├──┼──────────┼──┼──────────┤│5│Gucci衣服│9件│附表一編號6所示│├──┼──────────┼──┤││6│Gucci褲子│1件││├──┼──────────┼──┼──────────┤│7│chanel包包│1件│附表一編號7所示│├──┼──────────┼──┼──────────┤│8│chanel褲子│1件│附表一編號8所示│├──┼──────────┼──┼──────────┤│9│chanel衣服│10件│附表一編號9所示│├──┼──────────┼──┼──────────┤│10│星巴克杯袋│6件│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11│LV褲子│1件│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12│Nike衣服│2件│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13│巴黎世家衣服│1件│附表一編號16所示│├──┼──────────┼──┼──────────┤│14│帳冊│3本││├──┼──────────┼──┼──────────┤│15│寄貨單│6張││└──┴──────────┴──┴──────────┘附表三┌──────────┬───────────────────┐│被告黃惠意給付對象、│給付期限及金額││金額及給付方式││├──────────┼───────────────────┤│1.應給付被害人固喜歡│㈠2,500元,於110年4月20日前給付完畢。││固喜公司新臺幣1萬│㈡1,500元,於110年5月20日前給付完畢。││元,並以匯款方式分│㈢1,500元,於110年6月20日前給付完畢。││期匯入被害人指定帳│㈣1,500元,於110年7月20日前給付完畢。││戶。│㈤1,500元,於110年8月20日前給付完畢。│││㈥1,500元,於110年9月20日前給付完畢。│││㈦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2.應給付被害人瑞士商│㈠2,500元,於110年4月20日前給付完畢。││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㈡1,500元,於110年5月20日前給付完畢。││新臺幣1萬元,並以│㈢1,500元,於110年6月20日前給付完畢。││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被│㈣1,500元,於110年7月20日前給付完畢。││害人指定帳戶。│㈤1,500元,於110年8月20日前給付完畢。│││㈥1,500元,於110年9月20日前給付完畢。│││㈦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3.應給付告訴人法商路│㈠1,000元,於110年4月20日前給付完畢。││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㈡800元,於110年5月20日前給付完畢。││新臺幣5,000元,並│㈢800元,於110年6月20日前給付完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㈣800元,於110年7月20日前給付完畢。││告訴人指定帳戶。│㈤800元,於110年8月20日前給付完畢。│││㈥800元,於110年9月20日前給付完畢。│││㈦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4.應給付被害人台灣耐│㈠1,000元,於110年4月20日前給付完畢。││基商業有限公司新臺│㈡800元,於110年5月20日前給付完畢。││幣5,000元,並以匯│㈢800元,於110年6月20日前給付完畢。││款方式分期匯入被害│㈣800元,於110年7月20日前給付完畢。││人指定帳戶。│㈤800元,於110年8月20日前給付完畢。│││㈥800元,於110年9月20日前給付完畢。│││㈦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5.應給付被害人法商巴│㈠1,000元,於110年4月20日前給付完畢。││黎世家公司新臺幣5,│㈡800元,於110年5月20日前給付完畢。││000元,並以匯款方│㈢800元,於110年6月20日前給付完畢。││式分期匯入被害人指│㈣800元,於110年7月20日前給付完畢。││定帳戶。│㈤800元,於110年8月20日前給付完畢。│││㈥800元,於110年9月20日前給付完畢。│││㈦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