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黃品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6月19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股票110年度司催字第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3-ND-64003-1110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NX-74409-01127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113558-3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