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69號聲請人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1)查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之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
分別規定,請釋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何時屆清償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約定清償期,是否已催告相對人清償系爭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2)提出相對人 謝健政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聲請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4年12月1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4年12月25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