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652號債權人 張莉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沛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並須具備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