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嘉簡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亞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檢察官起訴之偵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493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度偵字第229號」。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林亞希所犯竊盜案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為「103年度偵字第4935號」,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案號為「104年度偵字第229號」,故應予更正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案號,而依原判決全意旨,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賴琪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