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7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泰欽
黃太元 黃盧來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3,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