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6號原告 呂高昭玉
呂家旭 呂妍旻 被告 李嘉益 上列被告李嘉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呂高昭玉、呂家旭、呂妍旻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兆光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