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80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林氏宗廟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被告 劉佳琳
廖素玲 林寬宏 林寬邦 黃桂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將土地返還原告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占用土地之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0,041元,有該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原告主張占用面積為15平方公尺,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615元(計算式:40,041元/平方公尺×15平方公尺=600,615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各給付占用系爭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06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1元部分,核屬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此部分無庸繳納裁判費。再原告並應補正提出載有被告姓名暨完整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提出起訴狀暨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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