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原告 倪有康 被告 林宥呈
蕭名君 葉承達 徐嫚羚 王志豪 李文欽 廖振欽 葉奎 顏鴻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109號、第4982號、第12919號、第14108號、第14861號、第17817號、第17818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5325號、105年度偵字第5067號、第9476號、第9859號、第9860號、第11445號、第11446號、第11447號、第11
79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56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6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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