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宗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審易字第2044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累犯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宗瀛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宗瀛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5856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聲請書誤載為5月)確定,於
100年2月1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惟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受刑人蕭宗瀛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5856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0年2月1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詎於100年6月27日犯本件犯行,經本院審核卷內有關書類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為聲請意旨無誤。本院100年10月31日100年度審易字第2044號刑事確定判決自有漏論累犯之事實,且上開判決宣告之刑迄未執行完畢,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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