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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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736號上訴人 雷安迪 (AndrewGeorgeRate)被上訴人 林麗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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