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304號債權人 艾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CAMAROTESHIELAMAYANTONIO( 艾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