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治煜選任辯護人楊惠琪律師被告邱永堂
楊錦池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