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太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李文太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李文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3罪│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曾定應執行刑為1年│││││10月)│││├────────┼──────────┼──────────┼──────────┤│犯罪日期│100.08.23│100.08.23│100.08.27│││100.08.25│││││100.08.26│││├────────┼──────────┼──────────┼──────────┤│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7561號│字第6063號│字第6884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3697│100年度審訴字第3752│101年度審訴字第534││││號│號│號││├────┼──────────┼──────────┼──────────┤││判決│100.12.21│101.01.18│101.02.29││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3697│100年度審訴字第3752│101年度審訴字第534││││號│號│號││├────┼──────────┼──────────┼──────────┤││判決確│101.01.17│101.01.18│101.02.29││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641號│第3278號│第54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