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5372號債權人 許玉玲 債權人 王伯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周素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請年息百分之六之理由。
二、補提債務人陳周素轉(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