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謝沅佃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分別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為限。按年息百分之12.88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1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
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15.00計付。
(二)及於94年3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15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個月為1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1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三)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295,978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沅佃即謝│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200000│世達│9月25日起││點八八│││元│││││├──┼───┼─────┼──────┼──────┼───────┤│002│新臺幣│謝沅佃即謝│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5978│世達│1月08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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