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文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文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文照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業經本院更正),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復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曾文照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復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9月22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35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000元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59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2,000元確定等情,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係聲請人另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詐欺等罪所判處應執行罰金7,000元部分,雖已於109年12月31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惟依前開說明,本件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采薇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元編號1至2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000元編號3至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00元犯罪日期108年12月26日109年2月7日108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02、3320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02、3320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0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35號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35號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59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24日109年8月24日109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35號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35號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22日109年9月22日110年2月17日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罰執字第160號(已執畢)新竹地檢109年度罰執字第160號(已執畢)新竹地檢110年度執聲字第273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編號3至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00元犯罪日期108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0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59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17日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聲字第2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