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53號原告 陳威任 被告 陳保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保成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8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
是原告陳威任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部分,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