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國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53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總淨重貳點貳貳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國隆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79號諭知免訴之判決。而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總淨重2.22公克,95年度毒保字第18023號),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因追訴權時效業於民國110年5月28日完成,經本院於110年6月28日以110年度訴緝字第79號判決諭知免訴,有前揭判決列印本在卷可參。而扣案之黏稠檢品3包,經送專業機構鑑定結果,均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總淨重2.2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6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證,是上開扣案之黏稠檢品3包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包裝袋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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