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1號聲請人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美秀 相對人暐祥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瑞明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號│││(民國)││├─┼───────┼──────┼───────┼────┤│1│109年9月25日│133,994元│110年1月31日│0000000│├─┼───────┼──────┼───────┼────┤│2│109年9月25日│133,994元│110年2月28日│0000000│├─┼───────┼──────┼───────┼────┤│3│109年9月25日│133,994元│110年3月31日│0000000│├─┼───────┼──────┼───────┼────┤│4│109年9月25日│133,994元│110年4月30日│0000000│├─┼───────┼──────┼───────┼────┤│5│109年9月25日│133,994元│110年5月31日│0000000│├─┼───────┼──────┼───────┼────┤│6│109年9月25日│133,994元│110年6月30日│0000000│├─┼───────┼──────┼───────┼────┤│7│109年9月25日│133,994元│110年7月31日│0000000│├─┼───────┼──────┼───────┼────┤│8│109年9月25日│133,994元│110年8月31日│0000000│├─┼───────┼──────┼───────┼────┤│9│109年9月25日│133,994元│110年9月30日│0000000│├─┼───────┼──────┼───────┼────┤│10│109年9月25日│133,994元│110年10月31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