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145號聲請人 游瓊華 (即鉅騰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且於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以上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參照公司法第88條、第90條第1項、第92條、第93條第1項、第113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鉅騰投資有限公司前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蒙以107年度司司字第7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已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係於107年4月9日就任為鉅騰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4月10日起連續3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有刊登公告之新聞紙3紙在卷可稽;準此,聲請人於尚在催報債權之「三個月」期間內,即逕予辦理清算完結,則是否尚有鉅騰投資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申報債權尚未可知,揆諸首揭規定,其所為本件聲報自難謂合法,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待前述催告申報債權之公示期間屆滿,倘公司確已清算完結,則聲請人須重新踐行相關程序(即依公司法第92條規定,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後,於法定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再向本院聲報,始屬適法,併此指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