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61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婕瑜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巧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10月13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查本件原告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