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18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務人 陳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及新臺幣叁佰伍拾捌萬玖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秀鳳於民國94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
臺幣5,700,000元,並約定自民國94年10月3日起按月繳納本息,其中新臺幣2,000,000元按年息2.03%計付,新臺幣3,700,000元按年息2.35%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此有貸款契約及本行借戶資料查詢單可稽。詎料債務人陳秀鳳於民國99年12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詳如附表),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借款,即本金新臺幣1,877,874元及新臺幣3,589,837元及利息、違約金。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有可呈之「貸款契約」及「本行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本案前債權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95.5.1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存續銀行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918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秀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03%│││187787││2月03日起│││││4元│││││├──┼───┼─────┼──────┼──────┼───────┤│2│新臺幣│陳秀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35%│││358983││2月03日起│││││7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秀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7787││1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陳秀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8983││1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