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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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804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代理人 陳高泰 債務人 潘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參拾陸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台幣)││││├─┼──────┼──────┼────┼──────────┤│1│4,246,449元│自民國105年│2.25%│自民國105年4月14日起││││4月1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2│122,223元│自民國105年│2.25%│自民國105年5月14日起││││5月1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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