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9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映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文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