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理人 劉乃綺 債務人 王碧雲 債務人 陳慧靜陳敏卿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玟 如即陳敏卿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雅菱 即陳敏卿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雅君 即陳敏卿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慧靜即陳敏卿之繼承人、陳玟如即陳敏卿之繼承人、陳雅菱即陳敏卿之繼承人、陳雅君即陳敏卿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敏卿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碧雲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7,82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陳慧靜即陳敏卿之繼承人、陳玟如即陳敏卿之繼承人、陳雅菱即陳敏卿之繼承人、陳雅君即陳敏卿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敏卿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碧雲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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