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94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徐雅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睿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因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與所附證物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