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稅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稅簡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瑩真 即人大藥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本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裁判費應為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