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54號聲請人藍海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湘 鋐代理人 蔡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瓐姍┌─────────────────────────────────────┐│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藍海國際餐│第一銀行五│100年11月1日│99,000元│CA0000000│無│││飲股份有限│股工業區分│││││││公司許湘│行│││││││鋐││││││├───┼─────┼─────┼──────┼─────┼─────┼──┤│002│藍海國際餐│第一銀行五│100年12月1日│99,000元│CA0000000│無│││飲股份有限│股工業區分│││││││公司許湘│行│││││││鋐││││││├───┼─────┼─────┼──────┼─────┼─────┼──┤│003│藍海國際餐│第一銀行五│101年1月1日│99,000元│CA0000000│無│││飲股份有限│股工業區分│││││││公司許湘│行│││││││鋐││││││├───┼─────┼─────┼──────┼─────┼─────┼──┤│004│藍海國際餐│第一銀行五│101年2月1日│99,000元│CA0000000│無│││飲股份有限│股工業區分│││││││公司許湘│行│││││││鋐││││││├───┼─────┼─────┼──────┼─────┼─────┼──┤│005│藍海國際餐│第一銀行五│101年3月1日│99,000元│CA0000000│無│││飲股份有限│股工業區分│││││││公司許湘│行│││││││鋐││││││├───┼─────┼─────┼──────┼─────┼─────┼──┤│006│藍海國際餐│第一銀行五│101年4月1日│99,000元│CA0000000│無│││飲股份有限│股工業區分│││││││公司許湘│行│││││││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