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小調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小調字第31號聲請人 林自強 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谷諺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本院103年度司小調字第10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調解筆錄記載,以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31日給付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予聲請人,因債務人迄今未履行債務,視同到期,故聲請再行另案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曾於104年1月27日以本院103年度司小調字第101號調解事件以相對人願於104年3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00元成立調解。從而,若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聲請人自得依法聲請強制執行,無再行聲請調解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