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5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雷麗青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捌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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