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105年6月22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414、5328、5719、7330、7333號及
110年毒偵字第1514、3341號不起訴確定,此有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而前揭案件之扣案物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用罄,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附表┌──────────────┬────────────┬───────────┐│扣案毒品│檢驗報告│備註│├──────────────┼────────────┼───────────┤│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109年度毒偵字第3414號││1.2051公克)│檢驗報告(報告編號:│卷第173頁│││D0000000)││├──────────────┼────────────┼───────────┤│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109年度毒偵字第5328號││4.3939公克)│檢驗報告(報告編號:│卷第103頁│││0000000)││├──────────────┼────────────┼───────────┤│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43│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109年度毒偵字第5719號││公克)│檢驗報告(報告編號:│卷第153頁│││D0000000)││├──────────────┼────────────┼───────────┤│甲基安非他命二包(驗餘毛重:│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109年度毒偵字第7330號││2.1260公克)│檢驗報告(報告編號:│卷第125頁│││D0000000)││└──────────────┴────────────┴───────────┘

更多裁判書